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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开房地产公司设前置门槛但未见标准

添加时间:2020-11-02 16:19:36 点击量:

重庆市一位拟进入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人,计划在该市买地后搞房地产开发,谁知在市场监管局与住建委之间折腾了一两个月,均未获成功。《中国经营报》记者7月31日向重庆市住建委新闻发言人公开电话了解此事,获对方回复:“如果他觉得不需要建委的批文,就直接去工商注册啊。”



设前置门槛

重庆市场监管局(原该市工商局等局合并而成)此前给该投资人的回复是,如果要在该市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需取得建委(记者注:现重庆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简称“住建委”)出具的同意设立批文后,方可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这意味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说需要当地住建委的前置批文,才能注册房地产公司;而建委方面说:“如果你觉得不需要建委的批文,你就去工商注册啊。”

重庆市住建委新闻发言人助理7月31日未解释设立此前置批文的依据,是住建部还是该市政府的某一法规。此外,因时间等原因,目前尚无法找到重庆市住建委及该市“开发办”(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设在该市建委)在批准新设房地产公司的审批标准。

据上述投资人称,几经折腾,他才从重庆市建委获得新设房地产公司批文的5个要件,分别是:需要新的关于房地产项目资料,或是取得土地证(土地确认书),可先由其他的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情况,如有自然人股东(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任职经验);股东信用管理承诺书;工商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

他认为,这些工商注册需要到另一个部门去获得批文才可注册的做法,不只是与国家相关法规不符,还违反当地政府公布的行业管理条例。

不解与困惑

该投资人称,他此前在国内其他省市投资房地产行业,均未见有此前置门槛。经查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11月30日和2018年7月26日第三次、第四次修订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均无在该市新设房地产公司,需要重庆市住建委前置批文的预设条件。

该《条例》第六条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到期后,根据国家及本市房地产企业资质要求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有效期或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也就是说,根据该地方法规,在该市新开设房地产公司,程序应该是工商部门先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到建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来自当地媒体的报道称,该《条例》在2013年修订时,还就设立房地产公司的申办门槛展开激烈讨论,讨论观点分成两派。一审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在审议中,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设定准入门槛有必要,可防止房地产企业资金实力不强而出现“烂尾楼”现象,建议将注册资本金从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甚至2000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大中小,都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只要是依法规范经营,就应允许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作用。

时任重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余捷当时对媒体记者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工商登记和取得资质证书两个要件。建设部和工商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修订草案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金设立准入门槛的做法,不符合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趋势。此外,上位法对企业的设立条件已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二审稿将“门槛条款”全部删除。

以何依据

经查,重庆市建委(现住建委)与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开发办)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称,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及开发管理专题会议精神,严格房地产开发行业市场准入,有效防范市场潜在风险,特拟定该《通知》。


该《通知》共有严格市场准入、从严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严格执行新申请资质企业人员配置标准,以及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等内容。其中在严格市场准入条款下,通过控制企业登记,“经与市工商局协商一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时,需征询市承建开发办意见。市承建开发办将根据统一标准,对企业实力、自由资金情况、开发经验等进行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承建开发办回复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办理注册登记。”

重庆市房地产界人士称对新设房地产注册设置门槛的做法,与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向相悖,也与《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符,且未经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系非法设限。

该《通知》还对新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特别是三级以下资质的,严格审核把关,避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能力、无开发经验、自由资金不足的企业盲目进入房地产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重庆市住建委公布的新闻发言人电话接电人称,领导不在,不能就此作出评价。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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